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4号原告杨×1,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杨×2,男,198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杨×3,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1与被告杨×2、杨×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1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董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