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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664号

杨×1与杨×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杨×1,杨×2,杨×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4号原告杨×1,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杨×2,男,1987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杨×3,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1与被告杨×2、杨×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1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董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