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308号
原告:马向利,男,回族,居民。
被告:马向兵,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向利与被告马向兵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利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7.75元,由原告马向利负担1238.87元,其他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华桑才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