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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308号

马向利与马向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马向利,马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308号

原告:马向利,男,回族,居民。

被告:马向兵,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向利与被告马向兵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利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7.75元,由原告马向利负担1238.87元,其他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华桑才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