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大道以北森桥印象2幢101、102、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093695-9。
负责人:杜晓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4675-2。
法定代表人:吴仙辉。
被执行人:吴仙辉,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孙兰勤,男,194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阮诗养,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张淑容,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阮玲,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博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750541-3。
法定代表人:张树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与池州市博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仙辉、孙兰勤、阮诗养、张淑容、阮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吴仙辉、孙兰勤、阮诗养、张淑容、阮玲、池州市博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4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文革
审判员 江龙伟
审判员 魏长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童枞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