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52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甘民合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甘民合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