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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265号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廖卫跃、周南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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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廖卫跃,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周南方,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夏国付,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交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邵东���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均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鹏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