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廖卫跃,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周南方,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夏国付,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交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邵东���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均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卫跃、周南方、刘国华、夏国付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鹏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