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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809号

闻敏欢、张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闻敏欢,张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金王村村民委员会,闻敏欢,张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金王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敏欢,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晓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雁,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晓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金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办事处十六村级集团办公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银,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闻敏欢、张雁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道金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闻敏欢、张雁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敏欢、张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敏欢、张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闻敏欢、张雁免交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陈继红二○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余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