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94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移送执行钟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乐潮蓉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