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6号
申请人:周小庆,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人:江鹏,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
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小庆、江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周小庆、詹某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小庆、江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周小庆、江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吕贤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