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杨进,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区。申请执行人杨进与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向申请执行人杨进赔偿各项费用15634.73元。现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进与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永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