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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539—2号

申请执行人魏德国与被执行人沈志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德国,沈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539—2号

申请执行人:魏德国,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沈志忠,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德国与被执行人沈志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志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志忠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