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民终899号申请人刘氏清理(音译),英文名LUUTHITHANHLY,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越南籍,住所地越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建平,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德,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氏清理与被上诉人黄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氏清理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弄尧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70中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氏清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弄尧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70中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农雄楼
审 判 员 梁丹杰
代理
审判员 陆有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农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