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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31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1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武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JamesJinli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思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