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1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武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JamesJinli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思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