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1973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惠宏侠,1971年2月8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与被执行人惠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惠红侠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红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359元。本案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红侠在银行有存款,并将其23609元予以划拨,现已由申请执行人李红艳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亭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