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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5号

李红艳与惠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艳,惠宏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艳,1973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惠宏侠,1971年2月8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红艳与被执行人惠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惠红侠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红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359元。本案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红侠在银行有存款,并将其23609元予以划拨,现已由申请执行人李红艳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亭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