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6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钟玉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英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钟玉珍申请执行孙英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50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孙英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英辉在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荣一矿财务科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钟玉珍已将该款项全部收悉,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钟玉珍依据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英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郐 滨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马志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瑛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