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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193号

张进与姜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进,姜梦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193号

原告:张进,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姜梦涵,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张进与被告姜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