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327号
原告:邹园园,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美臣维度装饰有限公司南国大家装珞狮路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25号南国大家装店2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晋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邹园园诉被告武汉美臣维度装饰有限公司南国大家装珞狮路店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园园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园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园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园园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