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91号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加区卫东嫩源商城。法定代表人孔佑权,职务经理。被告郑永波,男,汉族,47岁,现住加区地区医院专家公寓楼小区。
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洪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任士晶
书 记 员 赵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