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80-882号和平商务中心1-3楼。
负责人:肖万满,行长。
被执行人:谭珞珈,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谭珞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9272.12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张瑞雪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肖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