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862号
原告:焦云令,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杨永军,男,45周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原告焦云令与被告杨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焦云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云令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云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焦云令负担。
审判员 何 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阳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