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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民初56号

范虎与刘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56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刘邦勇与被告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补正为“(2017)鄂1024民初56号”。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王业才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