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56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刘邦勇与被告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鄂10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补正为“(2017)鄂1024民初56号”。
审 判 长 王 硕
审 判 员 王业才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