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72号原告孙美花,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崔自愿,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孙美花与被告崔自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孙美花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65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截至2017年4月5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孙美花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