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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691号

许卫斌、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卫斌,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许卫斌,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饶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卫斌与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卫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斌向申请执行人许卫斌支付工程款1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020466.5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063元、执行费13900元由被执行人饶斌承担。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饶斌、武汉市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亿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