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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44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大立借款合同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王大立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被执行人王大立,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大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督3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诺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