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45号
原告:曹欠,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袁帅兵,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曹欠与被告袁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曹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玲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酒延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