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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法执字第249-4号

徐刚与鹤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刚,鹤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工法执字第249-4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76年3与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鹤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解放路二道街龙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香君,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2)工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2)工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董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