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恢4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赵忠沂借款合同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赵忠沂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被执行人赵忠沂,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忠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督字第15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洪 诺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邵���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司 宪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