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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66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申请执行王长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王长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学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俊东,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长永,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长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督8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诺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