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55号
原告:无锡瑞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士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
法定代表人:谢俊峰,经理。无锡瑞年医药有限公司与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瑞年医药有限公司在本院判决作出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瑞年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原告无锡瑞年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嘉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