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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650号

王连旗、田桂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连旗,田桂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50号

申请执行人:王连旗

被执行人:田桂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旗与被执行人田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伊西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