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佳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丰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佳海产业园。本院在执行南昌佳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丰晟制衣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丰晟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佳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金1861368.18元、利息139602.61元、案件受理费用207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8463元,总计:2030191.79元。被执行人江西丰晟制衣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2270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丰晟制衣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05289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