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太友,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豆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