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69号
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玉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雅婷,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雅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徐雅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