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溪江乡。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王迁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字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187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另案保全,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