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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620号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赵磊,甄天玮,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赵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被执行人:甄天玮,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张玉,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赵磊、甄天玮、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甄天玮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天玮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44)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茂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