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53号原告刘荣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朝政,男,汉族,系原告刘荣英之子。被告旬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成功,局长。第三人党玉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叶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英不服被告旬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刘荣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荣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红
审 判 员 刘 铭
代理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