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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字第668号

闫瑞山与任红伟、史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瑞山,任红伟,史小平,张胜利,张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闫瑞山,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红伟,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汉族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果木庄村人,现住。被告史小平,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胜利,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保国,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瑞山与被告任红伟、史小平、张胜利、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瑞山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山撤回对被告任红伟、史小平、张胜利、张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闫瑞山承担。

审判员 蒋 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谢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