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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991号

崔高堂与徐莹、王桂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堂,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堂

被执行人: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8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的父亲徐某峰在兖矿×××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某之父徐某峰在兖矿×××收入90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