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2275号
原告:邓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赵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
人民陪审员 张辉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骆家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