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英,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方志婷,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宝歧,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宝旺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青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北侧66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婷,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宗英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方志婷、黄宝歧、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青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2300元,执行费52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建民、方志婷所有的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怀
审 判 员 王立权
代理
审判员 高新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