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894号
原告:朱立彬,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高金祥,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
被告:王成华,女,41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
原告朱立彬与被告高金祥、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朱立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朱立彬负担。
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吕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