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29号
原告:山东金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王永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0365775K。
法定代表人:郭秀玲,该公司董事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韩蛟,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枣庄市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安侨公寓西邻。
法定代表人:郑显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山东金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灵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