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3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五里庙停车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7499276-0。被执行人瑞安市瑞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罗山大道(罗凤工业区凤渎村),组织机构代码:14564526-4。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春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罗山大道(罗凤工业区凤渎村),组织机构代码:0873593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强标准件有限公司、瑞安市瑞春标准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寅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4月5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韩延凤、余振海、张文曦记录人:陈晓寅汇报人:余振海余:本院在执行合肥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瑞安市瑞强标准件有限公司、瑞安市瑞春标准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韩:同意承办人意见。张: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