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95号申请人潘小珍,女,198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窑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鸠劳人仲调字第03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34160.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夏程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