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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900号

孙惠敏、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惠敏,周建伟,周燕清,周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900号

申请人:孙惠敏,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周建伟,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周燕清,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周宝权,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孙惠敏与被告周建伟、周燕清、周宝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惠敏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建伟、周燕清、周宝权价值5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孙惠敏提供保证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建伟、周燕清、周宝权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孙惠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劳雪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