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486号
原告:徐成杰,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日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樊文。
被告:青岛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青岛盛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辛彤彤。
第三人:孙鹏程,男,汉族。
第三人:孟琮,女,汉族。
原告徐成杰与被告青岛日昇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聚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盛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鹏程、孟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徐成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