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民督5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申请人胡琨盛和被申请人胡永炜支付令一案作出的(2017)桂1481民督5号支付令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6)桂1481民督5号”更正为“(2017)桂1481民督5号”。
审判员 吴桂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学娟
胡琨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民督5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申请人胡琨盛和被申请人胡永炜支付令一案作出的(2017)桂1481民督5号支付令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6)桂1481民督5号”更正为“(2017)桂1481民督5号”。
审判员 吴桂陵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吴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