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3327号之三
原告:虞敏德,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坚,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达风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憶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敏德与被告上海永达风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虞敏德负担。
审 判 长 徐慧莉
审 判 员 韩春海
人民陪审员 肖晓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沙芝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