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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218号

马海比卜与马哈非索、马尕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马海比卜,马哈非索,马尕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218号

原告:马海比卜。

被告:马哈非索

被告:马尕个。

原告马海比卜与被告马哈非索、马尕个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在庭审过程中马海比卜当庭口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海比卜暂不要抚赡养费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海比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海比卜负担。

审判员  董国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马克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