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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271号

刘涛、河北华橡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河北华橡管业有限公司,李东升,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号。身份证号:1330011972********。代理委托人: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河北华橡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工业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7735633-2。

法定代表人:郑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东升,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现住景县。被执行人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梁集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68730-2。

法定代表人:赵连峰,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华橡管业有限公司、李东升、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7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