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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正执字第248号

张珺婷与韩红追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珺婷,韩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正执字第248号

申请执行人:张珺婷,女,生于1998年2月9日,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韩红,男,45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珺婷申请执行韩红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韩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7)正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邹庆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蒋大山 更多数据: